一、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1、企业实际发生的
2、合理的
3、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
4、必须实际支付的
5、属于税法中的工资薪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规划。
因为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原则为“收付实现制”,会计处理原则为“权责发生制”。
规划:部分企业可以利用规则规划部分工资的支付时间来达到在不同的纳税年度扣除的目的,最终来使得企业的利益更大化。
三、张家港注册公司举例说明:
【案例】A公司2019年12月计提工资薪金100万元,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了12月份相应的成本、费用中,A公司在2020年3月29日支付给了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上述案例中A公司计提的100万工资薪金可以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也可以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扣除年度。
【案例】A公司2019年12月计提工资薪金100万元,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了12月份相应的成本、费用中,A公司在2020年6月1日支付给了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上述案例中A公司计提的100万工资薪金只能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四、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